赣0313刑更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谢萍亮犯抢劫罪刑事决定书
法院
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萍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谢萍亮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不 予 暂 予 监 外 执 行 决 定 书赣03**刑更2号罪犯谢萍亮,男,1972年9月18日生,汉族,萍乡市人,住湘东区。现羁押于萍乡市看守所。本院于1999年11月29日作出(1999)湘刑初字第68号刑事判决书,以罪犯谢萍亮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罪犯谢萍亮于2016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其髋关节右侧股骨坏死,请求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本院审查认为,根据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其组织诊断意见书分析:综合谢萍亮的疾病诊断经过及萍乡市人民医院医学诊断意见,谢萍亮所患疾病符合右髋关节炎伴右股骨头坏死变性的诊断,建议行右髋关节置换术治疗。但谢萍亮所患右髋关节炎伴右股骨头坏死变性目前只有右髋关节内收、外翻受限,未达到强直畸形的严重程度,且与《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十一条第二款(脊柱并一个主要关节或两个以上主要关节(肩、膝、髋、肘)因伤、病发生强直畸形,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脊柱伸屈功能完全丧失)的规定不符。故谢萍亮所患疾病不属于《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所列疾病,且未达到规定的严重程度。综上,罪犯谢萍亮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将罪犯谢萍亮不予暂予监外执行。(此页无正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