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4执102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王福生与张德华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福生,张德华,王静慧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林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4执1020号申请执行人:王福生,男,1985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被执行人:张德华,男,1979年6月2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被执行人:王静慧,女,1975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本院在执行王福生与张德华、王静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多方查证,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晓伟审判员 王建华审判员 王洪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正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