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宜昌中执字第00005-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五峰秭金矿业有限公司、陈新国与宜昌宏江物资回收有限公司、五峰土家族自治县真原化工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五峰秭金矿业有限公司,陈新国,宜昌宏江物资回收有限公司,五峰土家族自治县真原化工有限公司,五峰壶坪山矿化有限公司,尹代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宜昌中执字第00005-2号申请执行人五峰秭金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五峰长乐坪镇白鹿庄村。申请执行人陈新国。被执行人宜昌宏江物资回收有限公司,住所地远安县荷花镇盐池村四组23号。法定代表人罗祖元,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五峰土家族自治县真原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五峰土家族自治县长乐坪镇苏家河村。法定代表人罗军,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五峰壶坪山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五峰土家族自治县长乐坪镇白岩坪村一组。法定代表人叶松,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尹代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宜昌仲裁委员会(2014)宜仲调字第176号调解书,经申请执行人申请,于2014年12月4日受理申请执行人陈梦琳与被执行人宜昌宏江物资回收有限公司、五峰土家族自治县真原化工有限公司、五峰壶坪山矿化有限公司、尹代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发现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符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宜昌仲裁委员会(2014)宜仲调字第176号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石涛审判员 何伟亚审判员 杨 楠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郦 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