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24民初211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12-17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孟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孟某某,史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24民初2119号原告:张某某,男,1971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厚禄,男,196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平阴谷城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孟某某,男,1970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被告:史某某,男,1967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孟某某、被告史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5日立案。原告张承军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88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审判员 秦立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马 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