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123民初12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李旭飞与娄烦县马家庄乡武家梁村不算沟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娄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娄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旭飞,娄烦县马家庄乡武家梁村不算沟村民小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娄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123民初127号原告李旭飞。委托代理人闫美军,娄烦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娄烦县马家庄乡武家梁村不算沟村民小组,住所地不算沟村。法定代表人冯俊杰,小组长。委托代理人郝秀军,小组书记。委托代理人张秀青,副小组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旭飞与被告娄烦县马家庄乡武家梁村不算沟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旭飞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旭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旭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旭飞负担。审 判 长 郝丽军代理审判员 姜 虹人民陪审员 苏同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范慧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