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11民初984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与李克军、王月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山东梁山万达碳素有限公司,梁山力建碳素有限公司,山东梁山沃德汽车制造有限公司,鲁能菏泽电力电缆有限公司,李克军,王月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11民初9848号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住所地:济宁市红星中路23号。负责人王成军,行长。被申请人山东梁山万达碳素有限公司,住所地:梁山县杨营镇园区路南(高楼村南1500米)。法定代表人李克军,总经理。被申请人梁山力建碳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梁山县黑虎庙乡王换徐村。法定代表人周传军,总经理。被申请人山东梁山沃德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梁山县拳铺镇工业园区东马路16号。法定代表人杨右锦,总经理。被申请人鲁能菏泽电力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东明县丰东路北六厂西侧。法定代表人郝翠玲,总经理。被告李克军,男,1975年5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月梅,女,1972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与被告山东梁山万达碳素有限公司、梁山力建碳素有限公司、山东梁山沃德汽车制造有限公司、鲁能菏泽电力电缆有限公司、李克军、王月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本院依法冻结被告山东梁山万达碳素有限公司、梁山力建碳素有限公司、山东梁山沃德汽车制造有限公司、鲁能菏泽电力电缆有限公司、李克军、王月梅银行存款1000万元或查封产、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山东梁山万达碳素有限公司、梁山力建碳素有限公司、山东梁山沃德汽车制造有限公司、鲁能菏泽电力电缆有限公司、李克军、王月梅银行存款1000万元或查封产、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平和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梦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