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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4民初373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河南省隆庆祥商贸有限公司与河南中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三门峡中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省隆庆祥商贸有限公司,河南中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三门峡中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姚中华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4民初3739号原告:河南省隆庆祥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超,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荣,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河南中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范宝堂,经理。被告:三门峡中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范宝堂,经理。被告:姚中华,女,1988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省隆庆祥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中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三门峡中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姚中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5日立案。原告河南省隆庆祥商贸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河南省隆庆祥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河南省隆庆祥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健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 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