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6财保42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余恒芳申请罗兰英,刘登权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余恒芳,刘登权,罗兰英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6财保420号申请人余恒芳,女,1956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申请人刘登权,男,1951年3月16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忠县。被申请人罗兰英,女,1956年3月1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忠县。申请人余恒芳为与被申请人刘登权、罗兰英借款合同纠纷,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本院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对被申请人刘登权、罗兰英的财产予以保全,重庆渝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自愿为余恒芳申请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刘登权、罗兰英财产予以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何 昕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新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