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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刑更164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10

案件名称

董xx减刑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董俊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刑更1649号罪犯董俊枫。现在河北省沧南监狱服刑。河北省东光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26日作出(2009)东刑初字第9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董俊枫犯抢劫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七万元(刑期至2029年3月17日)。同案被告人刘新雷等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0年1月25日以(2009)沧刑终字第365号刑事判决书,维持对被告人董俊枫的定罪与量刑。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经本院裁定,于2013年10月9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至2027年9月17日)。刑罚执行机关河北省沧南监狱于2016年9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北省沧南监狱提出,罪犯董俊枫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共获得表扬奖励三次、记功奖励四次、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悔改表现突出,建议减刑一年九个月。河北省沧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认为,刑罚执行机关的减刑手续完备,材料真实,程序合法,罪犯董俊枫符合减刑条件。经审理查明,罪犯董俊枫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3年10月20日至2016年1月30日共获得表扬奖励三次,记功奖励四次,被评为2015年度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减刑审核评议表、河北省沧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生效的裁判文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管教干警陈希杰、代瑞及罪犯证明人左志强、杨永杰的证明材料等证据附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董俊枫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依法可予以减刑。因该犯多次、流窜、持械作案,犯罪情节恶劣,故对其减刑予以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997)6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董俊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以及并处罚金七万元不变。(减刑后刑满日期为2026年2月17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超审判员 王春利审判员 张 蕾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丁 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