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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藏0329刑初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次平等11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芒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芒康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次平,斯郎旺堆,普巴杨培,其美,贡嘎邓增,扎堆,洛松江村,桑邓,次仁多吉,多吉次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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