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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602执128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山东华翔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山东省滨州市海力机械有限公司、肖风琴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华翔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山东省滨州市海力机械有限公司,肖风琴,肖文楠,孙传波,滨州市海力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602执1280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华翔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法定代表人雷康,该××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敬东,山东齐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山东省滨州市海力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法定代表人肖风琴,该××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执行人肖风琴,山东省××机械有限公司及××海××置业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执行人肖文楠,居民。与被告肖风琴系父子关系。被执行人孙传波,山东省××机械有限公司职工。被执行人滨州市海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法定代表人肖风琴,该××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在执行(2016)鲁1602执1280号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及其他财产,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申请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2016)鲁1602民初13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曲新林审判员  高 健审判员  陈建强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宏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