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伊法执字第28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罕台支行与内蒙古伊丰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等公证债权文书一案终结本次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罕台支行,内蒙古伊丰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正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王海荣,郝俊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伊法执字第284号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罕台支行。负责人谢小鸿,系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唐国庆。被执行人内蒙古伊丰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海荣。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正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海荣。被执行人王海荣。被执行人郝俊霞。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罕台支行与内蒙古伊丰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正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王海荣、郝俊霞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2012〕鄂康证内经字第6711号执行证书,被执行人内蒙古伊丰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正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王海荣、郝俊霞应向申请人偿还本金3000000元及利息648413.88元,因其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内蒙古伊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为该笔贷款提供的抵押物被乌审旗非税局查封,现无法启动评估拍卖,不宜执行,被执行人内蒙古伊丰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正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王海荣、郝俊霞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截至2014年12月23日,被执行人内蒙古伊丰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正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王海荣、郝俊霞尚欠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本金3000000元及利息648413.88元,并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38884元。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罕台支行对上述执行情况无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内蒙古伊丰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正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王海荣、郝俊霞的财产无法拍卖、变卖,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可先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鄂康证内经字第671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宋 鹏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典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