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27执103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鱼台县国土资源局与赵绍明执行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鱼台县国土资源局,赵绍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鲁0827执1033号申请执行人鱼台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马洪亮,局长。被执行人赵绍明,男,汉族,1965年2月12日生,住金乡县。本院在执行鱼台县国土资源局与赵绍明土地行政处罚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与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鱼台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鱼国土资罚决字(2016)08-4号决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 波审判员 董拓基审判员 李峰祖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解芸芸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