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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311执保23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王应金与林健、刘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应金,林健,刘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311执保234号原告王应金,男,1978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自贡市沿滩区。委托代理人张嘉骊,四川川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家伦,四川川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健,男,1987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自贡市贡井区。被告刘洁,女,1994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自贡市贡井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应金诉被告林健、刘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应金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林健、刘洁价值22万元的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王应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林健、刘洁价值22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扣押;二、对原告王应金所提供的担保财产即房产证号为自房权证2012字第1031025**号房屋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由原告王应金进行保管,不得转让、毁损和设定抵押等权利负担。本裁定冻结期限届满后,如需继续保全,应在本裁定保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由申请人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并应提供担保。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文革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余红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