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24民初162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原告雷秀金诉被告李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进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进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秀金,李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24民初1621号原告:雷秀金,男,1980年11月8日生,汉族,进贤县人,住进贤县。被告:李芳,女,1984年4月13日生,汉族,进贤县人,住进贤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雷秀金诉被告李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8月9日立案,原告以被告借款已注明“明年还清”自愿协调解决为由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雷秀金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秀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雷秀金承担。审判员 胡兴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淑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