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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24民初162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原告雷秀金诉被告李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进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进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秀金,李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24民初1621号原告:雷秀金,男,1980年11月8日生,汉族,进贤县人,住进贤县。被告:李芳,女,1984年4月13日生,汉族,进贤县人,住进贤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雷秀金诉被告李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8月9日立案,原告以被告借款已注明“明年还清”自愿协调解决为由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雷秀金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秀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雷秀金承担。审判员  胡兴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淑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