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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725执44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陈泽金与绵阳金辉农资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梓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梓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泽金,绵阳金辉农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25执443号申请执行人:陈泽金,男,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梓潼县人,农民。被执行人:绵阳金辉农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梓潼县文昌镇文昌路中段*******号。法定代表人:刘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恒,四川天府凤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泽金与被执行人绵阳金辉农资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陈泽金应受偿债权为:①各项赔偿款共计20000元,②执行费2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绵阳金辉农资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陈泽金现金20000元,现本案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陈泽金书面申请终结(2016)川0725民初111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经查,该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川0725民初111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