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104执156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XX与吴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吴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104执156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XX,女,1983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被执行人:吴巍,男,198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XX与被执行人吴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人员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后本院通过银行、银川市房管局、银川市车管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线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号为宁A车辆,本院依法冻结了该车辆的车户。现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胡小多代理审判员 蔡 涛代理审判员 郝康康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海林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本次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