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623执73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刘勇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邻水县人民法院刑庭,刘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623执732号申请执行人:邻��县人民法院刑庭。被执行人:刘勇,男,生于1974年10月25日。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邻水刑初字第359号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刘勇罚金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银行、房管、车辆查询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刘勇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邻水刑初字第359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华雄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冠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