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02民初153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雷恒鑫与南阳大新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恒鑫,南阳大新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02民初1530号原告雷恒鑫,男,汉族,1987年8月18日出生,住宛城区。被告南阳大新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温瑞林,任经理职务。原告雷恒鑫诉南阳大新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因被告涉嫌刑事犯罪,公安机关已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雷恒鑫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4元免交。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李 立审判员 李林峰审判员 李铭霞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历相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