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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303执166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涵江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与苏金发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本院刑事审判庭,苏金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303执1668号申请执行人:本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苏金发,男,1970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莆田市涵江区。本院在执行苏金发罚金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的(2016)闽0303刑初286号刑事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苏金发银行存款人民币3238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杨铸荣执行员  陈廷赟执行员  陈国贵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戴晓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