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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82民初277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李光荣与李玉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光荣,李玉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182民初2777号原告:李光荣,男,1952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被告:李玉芳,女,1968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原告李光荣与被告李玉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9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光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玉芳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光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李玉芳向李光荣偿还借款40万元及利息(按月利率2%计息,从2016年2月22日至2016年4月22日暂计16000元,利息应算至还清款项之日止);2、判令李玉芳负担本案诉讼费用。李光荣诉称,李光荣与李玉芳系堂兄妹关系。李玉芳于2012年5月起多次向李光荣借款3万元、7万元、20万元不等。双方经结算,李玉芳于2012年7月22日向李光荣补充出具一张借款金额40万元借条,约定借款月利率为2%,每月支付利息。借款后,李玉芳按约支付利息至2016年2月22日止。之后,李玉芳未再偿还借款本息。李光荣催讨还款未果,故诉至法院。李玉芳未应诉答辩。李光荣向本院提交证据:借条1张。上述证据当事人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作证。根据李光荣的陈述、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李玉芳于2012年5月起多次向李光荣借款3万元、7万元、20万元不等。双方经结算,李玉芳于2012年7月22日向李光荣补充出具一张借款金额40万元借条,约定借款月利率为2%。借款后,李玉芳按约支付利息至2016年2月22日止。之后,李玉芳未再偿还借款本息。李光荣催讨还款未果,于2016年5月9日诉至法院。本院认为,李光荣与李玉芳之间的借贷关系,有李玉芳出具的借条为证,本院予以确认。李光荣请求李玉芳偿还借款本金40万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本案借款约定月利率为2%,未违反法律规定,李光荣请求李玉芳按约支付利息,本院予以支持。李玉芳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可以缺席判决。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李玉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五日内向李光荣偿还借款本金40万元及利息(按月利率2%计息,从2016年2月22日算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540元,由李玉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祥魁人民陪审员  谢国平人民陪审员  黄黎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林 颖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告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执行申请提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