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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521执160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谭仁海与浙江敏捷电梯有限公司、卞书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仁海,浙江敏捷电梯有限公司,卞书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521执1606号申请执行人谭仁海。被执行人浙江敏捷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法定代表人王汉书,该××总经理。被执行人卞书平。申请执行人谭仁海诉被执行人卞书平、浙江敏捷电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湖德乾商初字第47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尚有借款50万元及案件受理费4400元未受偿。目前因被执行人的厂房、土地使用权及机器设备等已由本院在另案中进行司法处置,被执行人亦无其他财产可供本案有效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先行终结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财产变现后再进行清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521执160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田 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邵鹏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