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执字第680-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11-18
案件名称
刘国秀、刘国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国秀,刘国荣,张习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临执字第680-1号申请执行人刘国秀,女,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被执行人刘国荣,女,汉族,现住临淄区。被执行人张习明,男,汉族,现住临淄区。申请执行人刘国秀申请执行刘国荣、张习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临民初字第30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该案申请执行标的为34742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4年4月10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于2016年5月13日恢复执行,强制扣划,申请人同意结案,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临民初字第301号民事调解书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爱民审 判 员 张建民审 判 员 边洪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齐晓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