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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淇滨民初字第265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王某与张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张某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淇滨民初字第2651号原告:王某,女,1969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张某,男,1943年4月4日出生,汉族。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9日立案,适用普简易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2月30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6年9月7日向原告王某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王某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照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某撤回起诉处理。已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750元,减半收取计2750元。审 判 长  王振平审 判 员  郭 飞人民陪审员  李 鹏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