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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227民初57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新晃县鑫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胡家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晃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晃县鑫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胡家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227民初571号原告新晃县鑫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晃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新晃县)商业步行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276803089807。法定代表人吴梦冰,系公司总经理。被告胡家华,男,1982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户,户籍地新晃县方家屯乡,住新晃县晃州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新晃县鑫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胡家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原告新晃县鑫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新晃县鑫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晃县鑫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新晃县鑫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燕如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潘昱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