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5民初13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马鞍山市花山区荣润烟酒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花山区荣润烟酒超市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民初130号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法定代表人:孙利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建中,安徽衡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文林,安徽衡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鞍山市花山区荣润烟酒超市,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经营者:罗斌。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马鞍山市花山区荣润烟酒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立案。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0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曹悝元审判员 陈广金审判员 华慧敏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易 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