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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3执235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方魏俊与俞翔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3执2355号之一原告方魏俊与被告俞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3日作出的(2015)甬奉商初字第3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方魏俊于2016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俞翔下落不明。本院依法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俞翔名下车牌号为浙B的白色众泰牌小型汽车,但未实际控制,无法处置。除此之外,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方魏俊不能提供被执行人俞翔的下落和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6年9月20日,被执行人俞翔尚欠申请执行人方魏俊借款本金40000元及相应利息。案件受理费和公告费合计1450元、执行费521.75元由被执行人承担。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6)浙0283执235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仇飞龙审判员  宣小虎审判员  蒋伟琦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梅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