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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1民初5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柏义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柏义军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1民初52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国窖广场。法定代表人:刘淼,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邓欢,湖北高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鲁志扬,湖北高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柏义军。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柏义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12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125元,减半收取计562.5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杨 静审判员 倪志勇审判员 朱 卫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延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