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106行初3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周子骏与太原市房产管理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子骏,太原市房产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晋0106行初30号原告周子骏,男,汉族,1955年1月20日出生,太原市交通出租车汽车公司职工,住太原市迎泽区。被告太原市房产管理局,住所地太原市府西街88号。法定代表人刘振华,局长。委托代理人韩永华,山西三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谢丽红,女,汉族,太原市房产管理局员工,住太原市。原告周子骏诉被告太原市房产管理局行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子骏称,2005年7月,被告要对太原市迎泽区察后院32号院进行翻修,2005年9月,被告未经有关部门审批,就在平房上擅自违法加盖了二层。2006年初,回迁时发现由于被告违章建筑,致使原告丧失公民赖以生存的基本权利,采光权和空气流通权都丧失殆尽,层与层居然不设置隔音层,二层租凭者每日嘈杂声,骚扰的原告苦不堪言。对此原告多次向被告提出口头和书面请求,拆除我院二层违章建筑,恢复房屋原型,被告推诿不办。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拆除太原市迎泽区察后院32号院二层违章建筑,恢复房屋原型。由于被告的违法行为,导致原告全家身体和精神方面遭受重大伤害,因此要求赔偿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驳回原告周子骏的起诉。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有关受案范围的规定,原告所述被告违法加层建筑行为属于行政执法管理范围,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案件的受案范围,不符合行政案件的起诉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如不服本裁定,可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不收取诉讼费。审 判 长 黄 志人民陪审员 刘瑞雪人民陪审员 刘伟军二0一六年九二十日书 记 员 赵 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