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1221刑初6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黄松涛受贿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嘉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鱼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松涛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鄂1221刑初69号公诉机关嘉鱼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松涛。辩护人刘仁忠,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嘉鱼县人民检察院以嘉检诉刑诉(2016)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松涛犯受贿罪,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鄂刑他116号指定管辖决定书,指定本院审判。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21日召开庭前会议,同年7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嘉鱼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犇、吴程、书记员李志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松涛及其辩护人刘仁忠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嘉鱼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至2013年,被告人黄松涛利用担任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公安消防大队大队长的职务之便,为宋鹤彪、杨卫东、信息产业电子第十一设计研究院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在消防业务上提供帮助,于2011年至2014年间索取及非法收受宋鹤彪、杨卫东所送财物共计243020元。起诉指控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证人证言、书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松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黄松涛对起诉指控的事实未予供认。其辩解,公诉机关所提交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均系伪造的证据。没有收集证明我无罪方面的证据。宋鹤彪送给我的20万元系借款。没有收受杨卫东和刘晓所送现金3万元。我和妻子到云南丽江旅游,杨卫东承担的来往机票费用只有8000余元,不是起诉指控的13020元,该笔费用系朋友间的礼尚往来,不构成犯罪。请求判定我无罪。其辩护人辩称,起诉指控黄松涛收受宋鹤彪、杨卫东现金共计243020元,所列举的证据均系非法收集,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当宣告其无罪。经审理查明:一.2009年10月至2014年1月间,被告人黄松涛被湖北省公安厅任命担任武汉市消防支队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消防大队大队长;2014年1月担任武汉市消防支队防火监督处处长。2006年12月30日,湖北晨发消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发太与宋鹤彪签订合作协议书,双方约定:宋鹤彪可以以公司的名称和资质对外承接消防工程,自负盈亏,公司为其开设项目账户,由其管理,每年向公司交纳管理费,施工和验收等事项均由宋鹤彪负责。此后,宋鹤彪以该公司的名义在武汉市地区承接了一些消防工程,通过消防审批,认识了被告人黄松涛。2007年12月30日,合作协议期满后,宋鹤彪继续以该公司的名义对外承接消防工程被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2010年,宋鹤彪注册成立了武汉纵宇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但仍保留着湖北晨发消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公章和项目账户。2011年6月某日,黄松涛以购房缺钱为由,向宋鹤彪“借款”,宋鹤彪表示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将钱送给黄松涛。后宋鹤彪从湖北晨发消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7381110182100028195账号向武汉天虹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3202004809200048381账号汇款20万元,由该公司负责人孙俊彦通过转账的形式将钱汇给了黄松涛。后黄松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为宋鹤彪介绍了武汉方软科技有限公司和武汉金能风电设备有限公司消防工程业务并在消防验收方面提供帮助。该款至今未予退还。上述事实,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确认下列证据证实:证人宋鹤彪证实:我在武汉承接了一些消防工程,需要找时任武汉消防支队建审科科长黄松涛报审,他帮了不少忙,平时接他吃饭、喝茶,这样,我们就慢慢熟悉了。2009年,黄松涛担任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消防大队大队长,我的消防业务基本在他的管辖区域内,我应更加和他搞好关系。2011年6月,黄松涛买房缺钱找我借50万元,他是高新区消防的领导,借了钱我不可能找他要回,所以我说手上没钱,找朋友借看有没有。我打电话找天虹不锈钢公司的常清芝,让她联系公司的孙总用我公司账户转20万元到天虹公司,再从天虹公司将20万元转到黄松涛的银行卡上。钱转后,黄松涛跟我介绍了两个消防工程。2014年8月份的样子,我和黄松涛在武汉玉树临风酒店会面,他说上次纪委调查的事情已经没有事了。我说之前借给你20万元,先还给我,等过一阵子再给你。黄松涛说什么20万,没有这事。我想黄松涛是以借钱的名义找我要钱,又没有打借条,这么多年从没提过还钱的事。证人桂学锋证实:我到宋鹤彪的公司上班时,他的公司一直挂靠湖北晨发消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从事消防工程业务。我负责行政方面的事务,他把晨发消防公司的公章和营业执照及资质等复印件给我管理。2014年以前,宋鹤彪有以晨发消防公司的名义对外承接消防工程的事情。证人常清芝证实:我通过业务关系认识宋鹤彪。有次宋鹤彪说他的一个朋友要用钱,他的公司账户上取不了现金,要通过我们不锈钢公司套现。我说做不了主,要跟公司的孙俊彦经理商量,后我跟孙总说了这事并把宋鹤彪的手机号发给他,让他们之间联系。证人孙俊彦证实:2011年6月2日,我们公司的业务员常清芝打电话跟我说,湖北晨发装饰公司老板宋鹤彪有笔20万元需要从我们公司帮忙套现出来并发了一个电话号码给我。我就把我们公司对公账户发给对方。第二天,湖北晨发消防装饰公司通过公对公账户向我公司转了20万元。我打电话跟宋总说钱到账了。宋总说记录个名字和账户号码,把钱转到这个人账户上。后我将钱转到叫黄松涛的账户上。2011年6月2日银行进账单,账号为7381110182100028195,出票人湖北晨发消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收款人武汉天虹不锈钢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账号为3202004809200048381证明:宋鹤彪从自己的公司转账到其他公司现金20万元的事实情况。2011年6月3日银行进账单证明:武汉天虹不锈钢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已将现金20万元转到孙俊彦卡号为62220832020000519161的个人账户上的事实情况。招商银行卡号5240110279336677,户名黄松涛,交易流水账证明:2011年6月3日,黄松涛该账户收到来自卡号为6222083202000519161账户现金20万元的事实情况。建设银行卡号4340612870123281,交通银行卡号5222600610008137527,户名黄松涛,交易流水账证明:2012年至2014年1月间,黄松涛的银行账户内有大额余额现金,其有能力归还20万元而未予归还的有关情况。证人邓琦证实:2011年至2012年,我负责方软公司厂房前期筹建工作,做4S店要丙类的标准来建设消防工程,要和消防打交道,黄松涛是消防部门的主管领导。某日,我到消防找黄松涛,问有无合适的消防公司推荐,他没有表态,走时我把名片留给黄松涛。过了二、三天,湖北晨发公司的宋鹤彪来找我们,说是黄大队介绍过来的。消防工程给宋鹤彪做,标的有121万元,他并解决了公司所有消防问题。武汉方软科技有限公司与湖北晨发消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消防工程施工合同和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公安消防大队武东新消验字(2012)第Y119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证明:黄松涛介绍消防工程给宋鹤彪承建,完工后获得消防大队验收通过的事实情况。证人李兵证实:2011年11月份的样子,武汉金能风电设备有限公司需要做厂房消防系统工程。我到高新消防大队送消防工程报建材料,黄松涛问我有无施工单位,我说有几家在谈,他说跟我推荐一家,我同意了。过了几天,宋鹤彪主动联系我,说是黄松涛介绍的,我公司的消防工程就给他做了。二笔工程标的共计57.1万元。武汉金能风电设备有限公司与湖北晨发消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消防系统工程施工合同和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公安消防大队武公东新消竣复字(2013)第0017号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防备案复查意见书证明:黄松涛将消防工程给宋鹤彪承建,完工后获得消防大队验收通过的事实情况。证人刘炼证实:消防工程验收具体工作流程是,首先建设单位将材料交政府大厅消防窗口受理,材料再给大队长进行分工,经手人去联系建设单位,出具验收意见,法制审核,最后交大队长审批,审批后由消防窗口出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大队长黄松涛打招呼验收项目很多,其中有湖北晨发消防有限公司、武汉安利系统有限公司、湖北美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最多。金能风电项目,我们去验收时,消防系统不合格,要罚款整改后,才能验收,黄松涛打招呼后,就出具了合格的消防意见书。还有方软科技园项目也是我去验收的。被告人黄松涛对该笔事实予以供述,但称系借款。二.2012年3月,张智华负责经营的信息产业电子第十一局武汉分院在没有通过消防验收的情况下,搬进武汉市光谷软件园F2栋12楼办公。武汉市消防支队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消防大队例行检查后需要进行处罚。张智华遂找到与被告人黄松涛关系密切的朋友杨卫东,请求帮忙疏通关系,并交给杨卫东现金3万元,由其和公司的刘晓一同到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消防大队办公室将钱送给了黄松涛。同年5月,张智华的公司顺利通过了消防检查。该款至今未予退还。上述事实,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确认下列证据证实:证人张智华证实:2012年3月,我们信息产业电子第十一局武汉分院整体搬到光谷软件园F2栋12楼写字楼办公。没几天,高新消防大队二个武警向我宣布,单位没有通过消防验收要整改并处30万元罚款。我找到四川老乡杨卫东帮忙,杨卫东说这事要找高新消防大队大队长黄松涛,需要费用,我准备了3万元现金给我单位的副总刘晓与杨卫东一起去安排黄松涛。到5月份,我安排单位的人去消防大队补办消防验收手续,办理过程很顺利。证人杨卫东证实:2012年春节前,信息产业电子第十一局武汉分公司老总张智华找我说,设计院消防违规可能要封门,要我帮忙找黄松涛解决这事。我说这可能要花点钱,张智华就给了3万元并派公司一个姓刘的人和我一起找到黄松涛,要他帮忙,黄松涛说这种违规情况要罚3万至10万元,我说能不能不罚,他说不行,我说这边出3万元钱,不要单据,黄松涛同意并收下3万元钱,第十一局马上就办好了验收手续,很快就通过了验收。证人刘晓证实:2012年3月,我公司搬到光谷软件园F2栋12楼办公,没几天,高新消防大队派人进行消防检查,说没有通过消防验收要罚款30万元。我和杨成兵到消防大队进行了交涉。后张智华通过他四川老乡杨卫东去联系,过了几天,张智华给我一个牛皮信封内装有3万元钱,要我和杨卫东一起到消防大队黄松涛办公室把钱给他。事后公司既没有罚款也没有停业。证人杨成兵证实:2012年3月,公司装修后搬进去办公,没几天,高新消防大队派人来检查消防,说公司违规要停业并要罚款30万元。我还到消防大队做了材料,后公司负责人与消防方面进行了沟通,公司既没有封门也没有罚款。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公安消防大队关于信息产业电子第十一设计院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证明:该公司消防已验收合格的事实情况。被告人黄松涛对该笔事实未予供认。三.1994年,杨卫东和妻子张洁注册成立了武汉川消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2000年开始,杨卫东经常和被告人黄松涛一起打球运动而相识且关系密切。2006年,杨卫东的公司挂靠武汉川消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对外承接消防工程业务。黄松涛对杨卫东所承接的消防业务多次给予帮助。2014年4月某日,黄松涛宣布和肖晓庆准备到云南丽江旅游结婚,杨卫东主动要求承担旅游费用,黄松涛表示同意。同年5月23日,杨卫东要妻子张洁在网上订购了二张去云南丽江的机票,价格4900元。同年6月2日,黄松涛夫妇旅游完毕后回武汉时,因机票订完,价格很贵,张洁花费了8120元买了二张回武汉的机票。为此,杨卫东共计为黄松涛夫妇承担往返机票费用13020元。该款至今未予退还。上述事实,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确认下列证据证实:证人杨卫东证实:1994年,我和妻子张洁成立了武汉川消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公司的资质不能承接消防工程。2000年左右,我因羽毛球打得不错到消防支队当陪练,认识了黄松涛。2006年左右,为了承揽消防工程的业务,我挂靠了武汉川消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任公司总经理。为和消防部门人员搞好关系。在经营期间,我多次向黄松涛行过贿。他对我的工作给予了很大的帮助。2014年4月份一天,在饭桌上,黄松涛宣布要结婚,大家都说要恭喜,下楼时,我问黄松涛到那里玩,他说到云南旅游,我说到云南旅游的费用由我承担,黄松涛客气了下表示同意。我要他们夫妇到云南丽江后直接联系我的一位朋友。我跟老婆张洁说明情况后,由我老婆的卡缴了往返的机票的费用,一共花了1万多元钱。我家办什么事情从没有接过黄松涛。我想通过这途径巴结黄松涛,因他是消防负责人,我做消防业务需要他关照。证人张洁证实:我老公杨卫东要我帮别人订二张去丽江的机票,并把二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给了我,是肖晓庆和黄松涛。去的机票花费了4900元,回来的机票因订完了,比较贵花了8120元。用我的银行卡付的款,交易记录用手机拍下来了。2014年5月21日预订从武汉至丽江机票,金额4900元;同月24日预定从丽江至武汉机票,金额8120元;乘机人为肖晓庆和黄松涛。武汉川消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挂靠萃联(中国)消防设计制造有限公司授权书、代理协议书、光谷资本大厦消防工程和东风鸿泰4S消防公车合同书及相关消防验收等文书证明:杨卫东所承接的相关消防业务均获得黄松涛的关照,为感谢其帮助主动承担旅游相关费用。被告人黄松涛对公诉机关指控的该笔事实亦有供述。综上所述,被告人黄松涛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共计243020元。四.1992年7月,被告人黄松涛入伍,1997年10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历任武汉市消防支队防火监督处参谋、技术科科长、建审科科长等,2009年10月任武汉市消防支队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大队长,2014年1月任武汉市消防支队防火监督处处长,同年12月被免职。2015年1月8日,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将黄松涛涉嫌受贿的犯罪线索指定咸宁市人民检察院管辖,后指定嘉鱼县人民检察院予以侦查。同年3月31日立案受理。同年5月18日决定对其刑事拘留。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2009年湖北省公安厅政治部厅政治(2009)214号任职文件和2014年湖北省公安厅鄂公命令(2014)1号命令及任免晋衔报告表证明:黄松涛的任职情况。到案经过证明:黄松涛的归案情况。多次讯问笔录证明:黄松涛认罪态度情况。户籍信息资料证明:黄松涛自然身份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松涛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和收受他人钱财,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受贿的事实成立,其行为构成受贿罪。黄松涛辩解和其辩护人辩称,证据系伪造的且不充分、不确实和非法搜集的证据;宋鹤彪的20万元系借款;没有收受杨卫东、刘晓现金3万元;来往机票费用13020元系朋友间的礼尚往来关系均不构成犯罪,应当宣告其无罪的理由和辩护意见与本案查明的有关事实情节不符,不予采纳。归案后,黄松涛对自己的犯罪事实未予供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松涛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5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18日起至2019年5月17日止。)二、被告人黄松涛违法所得款243020元依法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程远宏人民陪审员  曾凡海人民陪审员  杜金凤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洪 锦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要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第三百八十三条对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贿赂犯罪中的“财物”,包括货币、物品和财产性利益。财产性利益包括可以折算为货币的物质利益如房屋装修、债务免除等,以及需要支付货币的其他利益如会员服务、旅游等。后者的犯罪数额,以实际支付或者应当支付的数额计算。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一)实际或者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二)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的;(三)履职时未被请托,但事后基于该履职事由收受他人财物的。国家工作人员索取、收受具有上下级关系的下属或者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被管理人员的财物价值三万元以上,可能影响职权行使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第十五条对多次受贿未经处理的,累计计算受贿数额。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前后多次收受请托人财物,受请托之前收受的财物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当一并计入受贿数额。贪污贿赂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依照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对尚未追缴到案或者尚未足额退赔的违法所得,应当继续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贪污罪、受贿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应当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金;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应当并处二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应当并处五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对刑法规定并处罚金的其他贪污贿赂犯罪,应当在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判处罚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