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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02民初224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1-01

案件名称

顾问与河南界中醋业集团有限公司、南阳市向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问,河南界中醋业集团有限公司,南阳市向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02民初2246号原告顾问,男,汉族,1982年10月30日出生,住南阳市宛城区。委托代理人:王广东,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河南界中醋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滨河路向阳荷花广场。法人代表:王晓志,任公司董事长。被告南阳市向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阳市滨河路向阳荷花广场。法人代表:向东升,任董事长。住所地:南阳市。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刘家铭,河南雷雨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原告顾问与被告河南界中醋业集团有限公司、南阳市向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6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本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顾问的委托代理人王广东,被告南界中醋业集团有限公司、南阳市向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家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8月,被告河南界中醋业集团有限公司(简称界中醋厂)以资金周转不足为由,经其公司人员张雪芬介绍,向原告借款50万元,期限为半年,承诺以月息千分之一二十五的利率计息并约定违约金,同时由被告南阳市向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向阳广场)提供担保。2015年1月合同到期后,又续签合同半年,在2015年1月至2015年7月期间,被告界中醋厂均如约支付利息。2015年7月9日,原告和被告界中醋厂又续签合同三个月,但从2015年7月开始,被告界中醋厂就借故拖延支付利息,至2015年10月9日,合同到期后,被告界中醋厂又以种种理由拒绝支付借款本金及利息,原告多次催要仍拒绝归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归还借款本金及2015年7月以来的利息,并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故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50万元,并支付自2015年7月以来利息及违约金;2、二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辩称,原告诉请利息及违约金不能超过月2%,本案已涉嫌非法集资,应移送南阳市公安局新华分局案件大队处理。二被告无经济能力支付,但愿意用现在向阳荷花广场未售商业房屋或淅川的住宅按市场价抵偿。原告为支持自己的主张提供如下证据:1.借款合同;2.收据转款凭证;3.借款延期合同;4.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被告质证认为:对四组证据均无异议。被告为支持自己的主张提供如下证据:2016年7月30日案件处理报告及申请书(含公安局通知及处非办的公告)主要证实该案已涉嫌非法集资,该案已移送。原告质证认为:1.涉嫌非法集资我们不认可;2.利息没超过最高法院规定的5倍;3.我们起诉是在前,被告申请在后;因此被告所说的我们不予认可,应按被告签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我们本金利息及违约金。经审理查明:被告南界中醋业集团有限公司、南阳市向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涉嫌非法集资,南阳市宛城区处置非法集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已于2016年7月29日在南阳晚报发出公告,涉及民间借贷一律到工作组进行债权登记。本院认为:原告所诉不属人民法院所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故原告起诉予以驳回,待有新的证据时可另行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起诉。诉讼费保全费8800元予以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宋良中审 判 员  马俊会人民陪审员  张炳旭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赵晓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