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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6民初97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长春森茂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江智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森茂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江智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6民初977号原告长春森茂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春城大街513号。法定代表人祝海君,总经理。被告江智杉,男,1986年1月10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森茂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江智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提供的被告联系方式无法向其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驳回原告长春森茂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马春明人民陪审员  郭 力人民陪审员  李凤香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赵 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