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03执31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孙丽娜与王成民间借贷一案查封房产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丽娜,王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03执318号申请执行人:孙丽娜,女,1974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被执行人:王成,男,1971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东民一初字第01859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等有关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王成(共有人:王小艳)所有的位于阜阳市颍东区向阳北路259号越都大厦1#楼402室房产一套;限其三日内履行义务,逾期不履行,将依法拍卖、变卖查封的房产或折价抵偿债务。二、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海滨审 判 员 邢凤跃代理审判员 李 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