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03民初548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安徽枫尚易家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合肥鲜丰水果有限公司与杭州群丰果品连锁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枫尚易家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合肥鲜丰水果有限公司,杭州群丰果品连锁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3民初5488号原告:安徽枫尚易家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瑶海区。法定代表人:高玉林,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效,安徽伟易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合肥鲜丰水果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法定代表人:周国平,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效,安徽伟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群丰果品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5790935301A。法定代表人:韩树人,董事长。原告安徽枫尚易家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合肥鲜丰水果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群丰果品连锁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安徽枫尚易家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合肥鲜丰水果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枫尚易家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合肥鲜丰水果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枫尚易家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合肥鲜丰水果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杭州群丰果品连锁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841元由原告安徽枫尚易家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合肥鲜丰水果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郭君雪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单劭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