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1执294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王辉等罚金一案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1执2948号被执行人王×,男,犯信用卡诈骗罪。被告人王×犯信用卡诈骗罪一案,经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终结。该案(2015)东刑初字第787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确定:一、被告人王×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二、继续向被告人王×追缴人民币一万五千四百五十四元一角三分发还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定程序查询被执行人王×的财产情况,未查询到其名下有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东刑初字第787号刑事判决书中罚金项及追缴发还项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幸浩辉代理审判员 李菁华代理审判员 宋 青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