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执字第83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城支公司与邹镇飞、连城县顺安汽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城支公司,邹镇飞,连城县顺安汽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连执字第83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城支公司(组织机构代码85810943-7),住连城县莲峰镇北大西路18号。被执行人邹镇飞,男,1987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连城县。被执行人连城县顺安汽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9193176-X),住连城县莲峰镇豸峰街桥头。本院在执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城支公司与邹镇飞、连城县顺安汽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经过多次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立宏审 判 员 罗婕妤审 判 员 林隆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代) 彭仁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