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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107民初164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太原市安舒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王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太原市安舒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107民初1642号原告太原市安舒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体育南路坞城世纪花苑北区G座。法定代表人黄艳丽,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聪,女,该公司员工,住太原市杏花岭区。被告王峰,男,1975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太原市安舒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太原市安舒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太原市安舒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太原市安舒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5元,由原告太原市安舒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吉 莉人民陪审员 王 革人民陪审员 要 滨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贾江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