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84民初字第134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聂卫东与耿德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卫东,耿德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84民初字第1349号原告聂卫东,男,1968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高碑店市。委托代理人白志刚,河北名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耿德龙,男,1961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高碑店市。委托代理人苗吉生,高碑店市信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聂卫东与被告耿德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聂卫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 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窦丽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