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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84民初字第134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聂卫东与耿德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卫东,耿德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84民初字第1349号原告聂卫东,男,1968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高碑店市。委托代理人白志刚,河北名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耿德龙,男,1961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高碑店市。委托代理人苗吉生,高碑店市信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聂卫东与被告耿德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聂卫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 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窦丽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