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623刑初17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被告人刘某寻衅滋事一案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华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容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刘某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全文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623刑初170号公诉机关华容县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崔某,个体户。被告人刘某,个体户,2014年9月16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因该案羁押28日)。因本案于2015年11月17日被华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8月22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华容县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华容县看守所。辩护人鲁放军,湖南榕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容县人民检察院以华检刑诉(2016)1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崔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华容县人民检察院指派谢冬文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崔某、被告人刘某及其辩护人鲁放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华容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7月份一天,被害人崔某得知其女友黄某已交新男友谢某后,向黄某索要1万元钱作为补偿,谢某提出帮黄某支付。2015年7月31日21时许,崔某带着易某、胡某拦住谢某,要求谢当晚必须拿出1万元钱。谢某打电话称自己遭到了崔某等人的围堵,要刘某拿一万元钱到华容县城。被告人刘某随后邀集了志敏、贺凡、“亮亮”、黄军(均未到案)等人在华容县城关镇太阳村酒店汇合。被告人刘某得知崔某等人在二大桥附近吃夜宵后,随即赶到华容县章华镇城北路尚品龙虾店找到崔某质问崔。双方因此发生争执,继而打斗,被告人刘某持刀将崔某砍伤。经法医鉴定,崔某左侧胸部、背部多处皮肤裂创,属轻伤二级。该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提请依法判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崔某要求判令被告人刘某赔偿医疗费13228.72元、误工费6000元、营养费3000元、交通费2000元、鉴定费700元、护理费5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20元,共计30648.72元。被告人刘某对上述指控没有提出辩护意见,其辩护人鲁放军提出:一、被告人刘某具有投案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二、案发后,被告人刘某主动向公安机关预交了赔偿被害人的损失费用,数额足以赔偿被害人的损失费用;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的赔偿标准部分不符合法律规定。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份一天,被害人崔某得知女友黄某已交新男友谢某后,在华容县城工农桥附近拦住黄某及谢某,向黄某索要1万元钱作为补偿,谢某提出可以帮黄垫付,后谢某打电话将此事告诉了被告人刘某,刘某了解事情缘由后想约见崔某把问题讲清楚,崔一直未露面。2015年7月31日21时许,崔某在华容县城安居工程附近拦住谢某、黄某,要求谢当晚必须支付1万元钱,并邀来了易某、胡某。谢某见此便打电话给被告人刘某称自己遭到了崔某等人的围堵,要刘拿一万元钱到华容县城来。被告人刘某得知谢某再次被崔某“摁起”了,非常气愤,于是电话邀集了志敏、贺凡、“亮亮”、黄军(均未到案)等人在华容县城太阳村酒店汇合后,被告人刘某电话联系谢某,谢告知崔某等人已经去华容二大桥附近吃夜宵。被告人刘某等人随即到华容县城城北路尚品龙虾店找到崔某,被告人刘某走到崔某所在的桌子前确认崔某身份并质问崔,双方发生争执,继而打斗,后被告人刘某持刀将崔某砍伤。经法医鉴定,崔某左侧胸部、背部多处皮肤裂创,属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刘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伤害崔某的事实。并向公安机关预交了部分赔偿款。另查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崔某受伤后,在医院治疗12日,鉴定确定伤休40日,造成的经济损失有医药费13228.72元、误工费3797.6元、营养费240元、交通费120元、鉴定费700元、护理费139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20元,共计20203.32元。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证人黄某、谢某、易某、胡某、殷某、陈某的证言;被害人崔某的陈述;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常口信息、到案说明、扣押物品清单、通话详单、司法鉴定意见书、辨认笔录、视听资料、湖南省医疗住院收据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另有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2014)君刑初字第51号刑事判决书,在卷证明被告人刘某曾因犯罪被判过刑罚且在缓刑考察期内。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邀集多人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某起了主要作用,是主犯。案发后,被告人刘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其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缓刑考验期限内又犯罪,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后,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实行并罚。被告人刘某应当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崔某的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损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的部分赔偿要求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刘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刘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主动向公安机关预交了赔偿费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的赔偿标准部分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辩护意见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撤销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2014)君刑初字第51号刑事判决书中,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的缓刑部分,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二、被告人刘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崔某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人民币20203.32元。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崔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22日起至2018年12月24日止;赔偿款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伯才审 判 员 吴跃华人民陪审员 胡祥国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周 妮附:有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三十六条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七十七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赔偿范围、数额不受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限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