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4301民初106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马杰与阿尔恒别克·好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勒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勒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杰,阿尔恒别克·好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301民初1067号原告:马杰,男,1987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阿勒泰市。被告:阿尔恒别克·好汗,1989年4月3日出生,哈萨克族,住阿勒泰市。原告马杰与阿尔恒别克·好汗买卖合同纠纷,本院于2016年7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简易程序开庭审理前,原告马杰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本院认为,原告于马杰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62元,减半收取231元由原告于马杰负担。审判员 玛依拉· 阿合买提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努尔沙拉·马吾勒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