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122民初39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周林、杨经斌等与杨秀团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钟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林,杨经斌,杨秀团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122民初391号原告周林。原告杨经斌。委托代理人陶智录(上述二原告共同委托),广西宏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琦(上述二原告共同委托),广西宏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秀团。委托代理人杨秀福(系被告杨秀团所在的同枝村民委员会推荐)。原告周林、杨经斌与被告杨秀团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3日立案。原告周林、杨经斌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林、杨经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林、杨经斌撤诉。案件受理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周林、杨经斌负担。审 判 长 陈安录代理审判员 欧 捷人民陪审员 钟敬礼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窦晓燕appoint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