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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103民初111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原告唐桂艳与被告陶小娜、钟才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桂艳,陶小娜,钟才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1103民初1119号原告唐桂艳。被告陶小娜。被告钟才军。原告唐桂艳与被告陶小娜、钟才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桂艳、被告钟才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陶小娜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唐桂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陶小娜归还借款6万元及利息18000元,共计78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陶小娜因病要去上海治疗,于2014年11月9日、11月19日两次向原告借款2万元、4万元共计6万元,月息2分。借款后被告于借款时付利息1200元,后原告多次催收未果。被告陶小娜未予答辩。被告钟才军答辩称,陶小娜系答辩人前妻,陶小娜是否与原告有债务纠纷,答辩人不知情,也不认识原告,假如有债务往来也属赌场高利贷债务,不受法律保护,2013年至2014年陶小娜整日沉迷赌博,已累积债务高达百万元,在此期间,并未从事过购房,创业等行为,也没有支付家里日常开支,陶小娜每年去上海××,都是陶小娜父母拿钱,××,借条上也没有答辩人的签名。请法院依法判决。查明事实。一、双方当事人没有争议的事实。被告陶小娜于2014年11月9日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今借到唐桂艳人民币20000元,借款半年。”2014年11月19日又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今借到唐桂艳人民币40000元,借款期三个月。”二、双方当事人有争议的事实。原告方认为唐桂艳向原告分二次借款6万元用于去上海××,并出具了二张借条予以证明;被告钟才军认为该借条的欠款系被告陶小娜的赌债,被告钟才军对该欠款不知情,也未在借条上签字,陶小娜××也用不着借钱,××也不用六万元那么多;本院认为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实该二笔借款已实际交付,仅凭二张借条不能证实借贷关系成立。本院认为,原告没有提供借款实际交付的证据,借款的事实不能认定,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唐桂艳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750元、公告费56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成向阳代理审判员  蒋 娜人民陪审员  冯德辉二0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唐 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