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182民初139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赵晓兰,吕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晓兰,吕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82民初1399号原告:赵晓兰,女,汉族,1962年10月9日出生,职员,现住榆树市城郊街2委**组。被告:吕丰,男,汉族,1973年4月20日出生,个体,现住榆树市大岭镇怀家义和村*组。原告赵晓兰与被告吕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5日立案。原告赵晓兰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被告已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晓兰撤诉。案件受理费1020元,减半收取计510元,由原告赵晓兰承担。审 判 长  王信生人民陪审员  刘雪梅人民陪审员  张 静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高 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