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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民终1203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陈二伟与广东英皇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2016民终12032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某某,广东英皇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民终1203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某,身份证住址:河南省杞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英皇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虞康泰。委托代理人:欧阳生,广东元善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欧阳贤,广东元善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陈某某与被上诉人广东英皇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皇公司”)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5)穗天法民一初字第30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判决:驳回陈某某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0元,由陈某某负担。陈某某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1、英皇公司与陈某某之间存在劳动关系;2、英皇公司支付陈某某2014年11月、2015年1、2、3月共4个月的劳动报酬14000元;3、英皇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14000元。上诉费某皇公司承担。英皇公司答辩称:同意原审判决。双方于2014年10月签订《居间协议》,双方之间为居间关系。英皇公司没有安排过陈某某的具体工作,双方不构成劳动关系。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查明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原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对本案事实进行了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原审判决,合法合理,且理由阐述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陈某某与英皇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根据双方签订的《居间协议》,双方之间为居间关系,协议中亦明确双方不构成劳动或雇佣关系。陈某某提交的视频资料、银行账户流水、名片等证据,均不足以证实陈某某系英皇公司的成某、英皇公司对其进行管理、双方形成隶属关系以及稳定获得劳动报酬。故上述证据并不足以推翻双方签订的《居间协议》,证实双方之间构成事实劳动关系。本院审理期间,陈某某既未有新的事实与理由,也未提交新的证据予以佐证自己的主张,故本院认可原审法院对事实的分析认定,即对陈某某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陈某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叶嘉璘代理审判员  王 珺代理审判员  乔 营二〇一六年九月××日书 记 员  沈豪彦宁雅兰汤燕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