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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1民特40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申请宣告公民魏某2死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1民特405号申请人:魏某1,男,1949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天津市河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美,天津碧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魏某2,男,1978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申请人魏某1与被申请人魏某2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7日立案。申请人魏某1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魏某1撤回申请。审判员  胡捷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