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14刑初11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被告人顾跃武滥用职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某某
案由
滥用职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114刑初119号公诉机关沈阳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顾某某,男,汉族,原系辽宁省沈阳第二监狱接见室监听员,二级警督警衔,住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因涉嫌滥用职权罪,于2015年9月17日被沈阳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邵周竹,辽宁义善源律师事务所律师。沈阳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以沈城郊检刑检刑诉(201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顾某某犯滥用职权罪,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阳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洪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顾某某及其辩护人邵周竹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顾某某在辽宁省沈阳第二监狱禁闭室任看守员期间,与该监狱罪犯张某熟识。自2013年下半年开始,被告人顾某某违反法律规定,数次为罪犯张某向监狱内捎带衬衣衬裤、棉拖鞋、洗漱用品等物品,其中棉拖鞋中夹带有诺基亚手机两部、手机卡若干;2015年1月23日,顾某某违反法律法规,为罪犯张某向监内捎带洗发水、运动鞋等违禁物品,当日监狱搜查清缴中,发现捎带的洗发水中藏匿有7小袋白色结晶体2.3克,经中国医科大学法医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该白色结晶体含有甲基苯丙胺(冰毒)成分。被告人顾某某滥用职权,导致毒品流入辽宁省沈阳第二监狱,造成监狱监管秩序的混乱。2015年2月初,澎湃新闻网发表了一篇文章,名为《沈阳二监狱乱象调查》,文章中对此事进行了报道,全国部分主流媒体也对该篇文章进行了广泛转载报道,造成了恶劣社会影响。2015年9月15日,被告人顾某某被传唤至沈阳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办案区接受讯问。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顾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顾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其承认曾为罪犯向监狱内捎带衬衣衬裤、棉拖鞋、洗漱用品等物品,但其表示对于上述物品中夹带毒品不知情。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对指控的罪名有意见,认为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澎湃新闻网发表的文章,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并且该文章未引发新的社会矛盾,没有给司法机关造成声誉上的损害。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顾某某在辽宁省沈阳第二监狱禁闭室任看守员期间,与该监狱罪犯张某熟识。自2013年下半年开始,被告人顾某某违反法律规定,数次为罪犯张某向监狱内捎带衬衣衬裤、棉拖鞋、洗漱用品等物品。2015年1月23日,顾某某违反法律法规,为罪犯张某向监内捎带洗发水、运动鞋等违禁物品,当日监狱搜查清缴中,发现捎带的洗发水中藏匿有7小袋白色结晶体2.3克,经中国医科大学法医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该白色结晶体含有甲基苯丙胺(冰毒)成分。被告人顾某某滥用职权,导致毒品流入辽宁省沈阳第二监狱,造成监狱监管秩序的混乱。2015年2月初,澎湃新闻网发表了一篇文章,名为《沈阳二监狱乱象调查》,文章中对此事进行了报道,全国部分主流媒体也对该篇文章进行了广泛转载报道,造成了恶劣社会影响。2015年9月15日,被告人顾某某被传唤至沈阳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办案区接受讯问。上述事实,被告人顾某某在庭审过程表示认罪,且有证人张某、陈某、刘某、郭某某等人的证言;物证及照片;中国医科大学法医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书;视听资料;澎湃网等网站上关于本案影响的文章;监狱对涉毒违纪罪犯调查处理材料;户籍信息、干部履历表、人民警察警衔变动审批表、辽宁省第二监狱关于给予顾某某同志行政撤职处分的决定;案件来源、到案经过,上述证据经过庭审质证,本院对以上证据的效力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某身为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明知给服刑人员捎带物品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不正确行使职权,多次违反规定为监内罪犯捎带违禁物品,最终致使毒品流入监狱,严重扰乱监狱的监管秩序,经新闻媒体报道并转载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顾某某犯滥用职权罪罪名成立。对辩护人认为其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顾某某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葛莉丹代理审判员 车忠海人民陪审员 王中举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肖 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