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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29执26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赵晓与吕东民间借贷纠纷裁定书

法院

万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晓,吕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729执261号申请执行人赵晓,生于1970年3月1日,男,住所地:万全区。被执行人吕东,生于1977年4月25日,男,住所地:张家口市桥西区。本院在执行赵晓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吕东(2016)冀0729民初25号民事判决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吕东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6)冀0729民初25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儒兴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亚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