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6刑初9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孟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726刑初92号公诉机关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孟某,男,1976年5月7日,汉族。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3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5日被泌阳县法院决定取保候审。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泌检刑诉(2016)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孟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卢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孟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10日18时5分,被告人孟某酒后驾驶一辆灰色宝马牌豫A×××××小型轿车,从泌阳县陈庄街吃饭后到泌阳县城懿丰小区去,行驶到泌阳县××大道与行政路交叉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驻马店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检验鉴定报告(驻)公(刑)鉴(乙醇)字(2016)0256号鉴定:孟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79.42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孟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孟某供述,证人马某证言,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抽血照片及光盘、检验鉴定报告、告知鉴定结论书、受案登记表、被告人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查获经过、前科证明等证据在卷,经庭审质证、认证,证据来源合法并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危险驾驶罪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孟某案发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且自愿接受财产刑,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孟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整。(罚金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20日起至2016年10月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薛九建审判员 赵 娜审判员 李国令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