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402刑初24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郝惠平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惠平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402刑初240号公诉机关长治市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郝惠平,男,1967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2008年6月18日曾因传播淫秽物品被长治市公安局城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08年8月1日曾因盗窃被长治市公安局城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1年6月9日曾因盗窃被长治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零三个月;2012年10月24日曾因寻衅滋事被长治市公安局城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3年12月31日曾因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被长治市公安局城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5年2月2日曾因犯盗窃罪被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于2015年7月3日释放。2016年4月1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长治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016年5月12日经长治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长治市公安局城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长治市看守所。长治市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城检公诉刑诉(2016)2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郝惠平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治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帅,被告人郝惠平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5年10月20日左右,被告人郝惠平在长治市城区X小区内将长治市惠丰物业有限公司的1个价值234元的垃圾箱盗走。2.2015年11月9日左右,被告人郝惠平在长治市城区X小区内将长治市惠丰物业有限公司的1个价值234元的垃圾箱盗走。3.2015年11月9日左右,被告人郝惠平在长治市城区X小区内分3次将长治市惠丰物业有限公司的3个价值共计390元的垃圾箱盗走,赃物已追回。4.2015年12月12日左右,被告人郝惠平在长治市城区X小区内分5次将长治市惠丰物业有限公司的5个价值共计1170元的垃圾箱盗走,赃物已追回。5.2016年2月25日左右,被告人郝惠平在长治市城区X小区内分9次将长治市惠丰物业有限公司的9个价值共计1872元的垃圾箱盗走,赃物已追回。6.2016年3月10日左右,被告人郝惠平在长治市城区X院楼区内将长治市惠丰物业有限公司的1个价值208元的垃圾箱盗走。7.2016年3月20日左右,被告人郝惠平在长治市城区X院楼区内将长治市惠丰物业有限公司的1个价值208元的垃圾箱盗走。8.2016年3月21日凌晨0时59分,被告人郝惠平在长治市城区X院楼区内将长治市惠丰物业有限公司的1个价值234元的垃圾箱盗走。9.2016年3月24日左右,被告人郝惠平在长治市城区X小区内分5次将长治市惠丰物业有限公司的5个价值共计1040元的垃圾箱盗走,赃物已追回。10.2016年3月28日13时05分,被告人郝惠平在长治市城区X院楼区内将长治市惠丰物业有限公司的1个价值234元的垃圾箱盗走。11.2016年4月3日13时56分,被告人郝惠平在长治市城区X院楼区内将长治市惠丰物业有限公司的1个价值208元的垃圾箱盗走。12.2016年4月4日9时06分,被告人郝惠平在长治市城区X院楼区内将长治市惠丰物业有限公司的1个价值208元的垃圾箱盗走。13.2016年4月5日8时29分,被告人郝惠平在长治市城区X院楼区内将长治市惠丰物业有限公司的2个价值416元的垃圾箱盗走。14.2016年4月9日凌晨0时51分,被告人郝惠平在长治市城区X院楼区内将长治市惠丰物业有限公司的1个价值182元的垃圾箱盗走。15.2016年4月9日左右,被告人郝惠平在长治市城区X小区内分2次长治市惠丰物业有限公司的2个价值共计377元的垃圾箱盗走。16.2016年4月10日凌晨3时03分,被告人郝惠平在长治市城区X院楼区内将长治市惠丰物业有限公司的1个价值208元的垃圾箱盗走。17.2016年4月11日左右,被告人郝惠平在长治市城区X院楼区内将长治市惠丰物业有限公司的1个价值208元的垃圾箱盗走。18.2016年4月11日左右,被告人郝惠平在长治市城区X院楼区内将长治市惠丰物业有限公司的1个价值208元的垃圾箱盗走。该垃圾箱已追回并发还长治市惠丰物业有限公司。19.2016年4月11日左右,被告人郝惠平在长治市城区X院楼区内将长治市惠丰物业有限公司的1个价值208元的垃圾箱盗走。该垃圾箱已追回并发还长治市惠丰物业有限公司。20.2016年4月11日左右,被告人郝惠平在长治市城区X院楼区内将长治市惠丰物业有限公司的1个价值208元的垃圾箱盗走。该垃圾箱已追回并发还长治市惠丰物业有限公司。21.2016年4月11日左右,被告人郝惠平在长治市城区X院楼区内将长治市惠丰物业有限公司的1个价值208元的垃圾箱盗走。该垃圾箱已追回并发还长治市惠丰物业有限公司。22.2016年4月11日左右,被告人郝惠平在长治市城区X楼区内X院将长治市惠丰物业有限公司的1个价值208元的垃圾箱盗走。该垃圾箱已追回并发还长治市惠丰物业有限公司。23.2016年4月12日凌晨0时07分,被告人郝惠平在长治市城区X院楼区内将长治市惠丰物业有限公司的1个价值208元的垃圾箱盗走。24.2016年4月12日左右,被告人郝惠平在长治市城区X小区内分2次将长治市惠丰物业有限公司的2个价值共计377元的垃圾箱盗走。综上,被告人郝惠平盗窃作案24起,价值共计9256元。已追回垃圾箱28个。上述事实,被告人郝惠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到案经过、身份证明等书证;视听资料、照片;鉴定意见;证人芦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被告人郝惠平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惠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郝惠平当庭认罪,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郝惠平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郝惠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之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13日起至2017年6月12日止。罚金从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3个月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郝惠平退赔长治市惠丰物业有限公司442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梁 丽人民陪审员 李 斌人民陪审员 白彦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丁 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