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桂0923民特7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陈某1、陈某2等与李红艳申请宣告公民失踪特殊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博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某1,陈某2,陈某3,陈某4,李红艳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桂0923民特75号申请人陈某1。申请人陈某2。申请人陈某3。申请人陈某4。法定代理人陈华业,男,1947年8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广西博白县。法定代理人吴桂珍,女,1946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广西博白县。被申请人李红艳,女,成年,住广西博白县。申请人陈某1、陈某2、陈某3、陈某4要求宣告被申请人李红艳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陈某1、陈某2、陈某3、陈某4诉称,被申请人李红艳,女,成年,原住广西博白县文地镇五四路15号,系申请人陈某1、陈某2、陈某3、陈某4之母。被申请人李红艳于2012年6月29日离家出走,经亲戚朋友多方寻找,但至今音讯全无,下落不明,请求宣告被申请人李红艳失踪。经查,被申请人李红艳,女,成年,原住广西博白县文地镇五四路15号,系申请人陈某1、陈某2、陈某3、陈某4之母。被申请人于2012年6月29日离家外出至今,下落不明已满4年以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6年4月24日在《广西法治日报》登报发出寻找李红艳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三个月,现公告期已届满,李红艳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李红艳自2012年6月29日离家外出下落不明,现将近4年多,经本院公告寻找,仍然没有消息,应依法推定被申请人李红艳失踪。申请人陈某1、陈某2、陈某3、陈某4作为李红艳之子女,申请宣告李红艳失踪,事实清楚,理由充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李红艳为失踪人;二、指定陈华业、吴桂珍为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李小龙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阮颖婷 来源:百度搜索“”